清盘期间的汉能薄膜发电陷于监管与鼓吹监管的口水官司中,从而令其复牌极具不确定性。今年5月20日,汉能因下跌而应急清盘至今。 日前,香港证监会指出汉能在经营上过度倚赖母公司汉能有限公司,从而拒绝汉能向其获取汉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实控人李河君个人贷款下文。结果,该项拒绝被汉能以无法强迫涉及方获取资料为由拒绝接受,香港证监会欲勒令汉能清盘。
上述指令是基于证券及期货规则之条例第8(1)条而收到的,汉能称之为不拒绝接受该指令,并将根据证券市场规则第9条颁发的权力向香港证监会受理撤消清盘指令。同时,汉能声称不回避谋求司法途径。 据报,香港证监会此前曾经根据第8(1)条勒令上市公司清盘,但少有港股公司根据第9条不予反攻。
实质上,香港证监会与汉能争辩的核心在于,汉能否不存在透露根本性关联方财务指标的义务? 以A股上市公司为事例,中国证监会一般不会拒绝上市公司详细透露与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掌控人或不受同一实际掌控人掌控企业的关联交易,还包括关联销售、大股东占款等数据,非常一部分公司因掩饰关联方或关联交易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此外,A股公司还不会选择性透露根本性关联方的财务指标。
所谓选择性透露,一是并非所有A股公司都不愿透露有限公司股东、实控人的财务指标;二是部分公司可能会透露有限公司股东财务指标,但不一定不会透露实控人财务指标;三是A股公司一般在回购等根本性资产重组公告中透露有限公司股东财务指标。 换言之,严格执行信格兰制度的A股公司认同不会透露关联交易,但不一定会透露关联方财务数据。例如同一自然人掌控多家上市公司的情况在A股十分少见,但投资者并无法原始得悉该自然人的财务状况。
在这些A股公司显然,透露实控人的财务状况有可能并不是信格兰义务。 记者从日常专访的实务经验中也了解到,部分公司在拒绝接受专访时具体回应不确切有限公司股东、实控人的动向及财务状况,更加无权利要求有限公司股东、实控人等关联方透露财务指标。 返回汉能,比照A股公司,汉能需透露与汉能有限公司甚至李河君的关联交易金额,但否必需透露汉能有限公司及李河君的财务状况,则尚不定论。
汉能的简单之处在于,汉能近年半数以上的营收来自于汉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个别年份近乎100%,汉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对汉能构成颠覆性影响。在目前的A股中,尚不一家公司不存在类似于的销售结构,个别公司对关联方更为倚赖,但不至于多达90%。 毫无疑问,汉能给监管部门生产了监管难题。
记者指出,如此低比例的关联交易,在面临监管部门和公众的批评时,公开发表半透明是最差的解决办法,在不牵涉到商业机密的情况下,选择性透露部分关联方财务指标也许是强化投资人信心的有效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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